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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品牌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品牌(扩张)联盟(Chinese brand expansion union,简称CBEU),简称“中国品牌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ese brand expansion union”,缩写为“CBEU”,是中国品牌活动与传播第一平台,是目前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品牌民间组织。联盟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由在我国从事品牌咨询、品牌公关、品牌传播、品牌培训、品牌研究、品牌评估及其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团和行业组织、知名企业、专业媒体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平台性于一体的非法人行业联盟组织。联盟于2005年在北京成立。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保护知识产权成果,维护自主品牌权益。”为使命,以“全面提升中国企业品牌营销策略, 打造中国著名品牌和国际知名品牌,建立强势品牌联盟,领跑中国经济,向全球化发展推进”为目标,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打造知名品牌服务,为知名企业创建世界品牌服务,是中国品牌标准建设的推动者、执行者和捍卫者,并将努力成为中国自主品牌的代言人。 第四条 联盟业务:策划“国际品牌论坛”和“国际品牌之旅”等活动,进行企业品牌价值的专业估价, 建立会员网络,设立会员制度,增进各区域内外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协会(学会)间的联系。举办与品牌相关的会议展览、信息交流、经济评估、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活动。 联盟旗下的中国品牌联盟网(www.cbeu.org)秉承“网罗资讯•网聚资源•网创资本”的理念,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品牌门户网站之一。并依托联盟旗下的媒体联盟为中国品牌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传播服务。 第五条 联盟发起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团和行业组织、知名企业、专业媒体等单位。 第六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盟代表大会。联盟执行委员会在联盟代表大会闭会后,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对外代表本联盟。执行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联盟聘请顾问若干名。 2.中国品牌联盟执行委员会选举名誉主席若干名、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主席主持联盟事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执行主席为专职,主持联盟常务工作。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组成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联盟重要事项。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主席、执行主席可连选连任。 4.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专职副秘书长3至5名,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新闻发言人1名。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宣传中心、公关中心、活动中心、研究中心、对外合作部、策划部、媒介部、网络部、项目部、培训部、会务部、编辑部、设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政部,实行中心总监领导下的部门经理负责制。 5. 联盟学术机构为联盟专家团,设首席品牌专家1名,核心专家和专家各若干名。所有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华人、华侨中从事品牌研究、设计、传播、管理、策划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企业家均可获邀担任中国品牌联盟专家。专家的担任为终身制。核心专家的产生由联盟首席品牌专家提名报主席团审批通过。 6. 联盟企业成员组成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名,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全国会员单位若干名,其负责人可以被选举担任联盟执行委员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常委、执行委员等职务。 7. 联盟可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国品牌联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地方联盟,称为“中国品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联盟”,如“中国品牌(江苏)联盟”。地方联盟的组织框架参照联盟执行,联盟指导地方联盟开展工作。 8. 联盟可根据行业设立行业品牌联盟等分支机构,称为“中国品牌(行业名)联盟”,如“中国品牌服装联盟”。各地方联盟也可设立行业品牌联盟等行业组织,“中国品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行业名)联盟”,如“中国品牌(江苏)民办教育联盟”。 第三章 加盟条件 第七条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申请企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 2. 热衷于建设和推动中国品牌的科学发展。 凡从事品牌相关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与联盟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品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与联盟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联盟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按会员单位标准执行。 第四章 加盟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 1. 填写《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登记表》,连同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传真至联盟秘书处; 2、联盟秘书处会员部初审后报请联盟秘书长审批,有特别争议的报请联盟主席团审批; 3、联盟秘书长或主席团审批通过后,联盟秘书处会员部向申请单位发放正式通知函件; 4、申请单位交纳会费; 5、联盟在中国品牌联盟网及联盟相关材料公布新增会员单位名单; 6、每次大型活动现场颁发新增会员单位的证书(以通知为准)。 第五章 成员权利 第九条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成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三个类别,不同类别享受不同权利: 1. 提出本联盟章程修改草案; 2. 出席联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联盟的重大事项; 3.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报告、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选举执行委员会; 6. 享有“中国品牌联盟”徽标使用权; 7. 可按照统一格式对外使用“中国品牌联盟成员单位”名义; 8. 免费在中国品牌联盟网发布会员最新动态,在中国品牌联盟网《品牌名榜》、《品牌展示》里对会员单位进行推荐; 9.免费受邀参加中国品牌沙龙、联盟代表大会等联盟内部活动; 10.单位主要领导有机会受邀在中国品牌联盟大型活动中担任评审委员; 11.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联盟大型活动的合作单位; 12.参与联盟的各项大型活动,可享受门票价格5折优惠; 13.优先共享联盟的品牌资源、媒体资源、专家资源和客户资源等; ㈡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理事单位权利: 除会员单位享受的13条外,还增加以下待遇: 14.获赠《中国消费生活》半版彩色广告(价值4万元); 15.单位主要领导接受《中国消费生活》专访1次(2000字配图); 16.单位主要领导受邀在中国品牌联盟大型活动中担任评审委员1次; 17.单位主要领导有机会受邀在中国品牌大型活动中担任演讲嘉宾; 18.获赠高级品牌经理人培训名额1人次。 ㈢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权利: 除会员单位享受的13条外,还增加以下待遇: 19.获赠《中国消费生活》整版彩色广告(价值8万元); 20.单位主要领导人接受《中国消费生活》专访1次(3000字配图); 21.单位主要领导受邀在中国品牌联盟各大型活动中担任评审委员1次、演讲或对话嘉宾1次; 22.单位领导有机会受邀在中国品牌联盟大型活动中担任开奖或颁奖嘉宾; 23.获赠高级品牌经理人培训名额2人次; 24.获赠所在或相关行业品牌研究报告1份。 (说明:会员单位享受1-13条,理事单位享受1-18条,常务理事单位享受1-13、19-24条。) 第十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1. 遵守《中国品牌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 重视企业品牌建设、培育,为中国品牌走向世界做出贡献; 3. 联盟成员须按统一规范要求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 4. 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5. 推荐联盟新成员。 第六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一条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自加入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之日起,两年内未参与联盟任何活动者,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逾期2个月不续交会费者,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有违背联盟指导原则和损害联盟品牌形象的行为时,经协商无效者即可作除名处理。 第七章 会费 第十七条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会费标准 1.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会员单位会费: 28000元/年,48000元/2年,68000元/3年; 2.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理事单位会费: 48000元/年,88000元/2年,118000元/3年; 3.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会费: 68000元/年,118000元/2年,168000元/3年。 4.中国品牌联盟副理事长(任期三年)会费 198000/任 5.中国品牌联盟理事长(任期三年)会费 288000/任
中国品牌联盟理事会的续费时间为每年的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生效,并报指导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品牌联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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